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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纳税人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如何理解?
编辑时间:2018-08-13 05:30:30 分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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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纳税人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如何理解?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)第三条规定: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,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,包括免税销售额。

因此,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不是指会计年度,可跨年度累计。比如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,这连续12个月就是一个经营期。
 这里面应用到了会计和税务上的专业术语,其中“销售额”是会计术语,一般情况下是指企事业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。而“应税销售额”是税务上的术语,指按照有关税务法律法规规定,纳税人应当缴纳税金的销售收入。两者在一般情况下所表达的意思是一样的,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着差异,原因在于有关部门打击避税偷税等问题的发生,对一些非销售行为规定视同为销售行为,并征收相关税收所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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